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🧮 个税计算器 — 结合社保公积金自动计算税后收入
📊 税率表与规则 点击展开明细 ↕
| 级数 |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| 税率 | 速算扣除数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不超过36,000元 | 3% | 0 |
| 2 | 超过36,000至144,000元 | 10% | 2,520 |
| 3 | 超过144,000至300,000元 | 20% | 16,920 |
| 4 | 超过300,000至420,000元 | 25% | 31,920 |
| 5 | 超过420,000至660,000元 | 30% | 52,920 |
| 6 | 超过660,000至960,000元 | 35% | 85,920 |
| 7 | 超过960,000元 | 45% | 181,920 |
| 级数 |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(奖金÷12) | 税率 | 速算扣除数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不超过3,000元 | 3% | 0 |
| 2 | 超过3,000至12,000元 | 10% | 210 |
| 3 | 超过12,000至25,000元 | 20% | 1,410 |
| 4 | 超过25,000至35,000元 | 25% | 2,660 |
| 5 | 超过35,000至55,000元 | 30% | 4,410 |
| 6 | 超过55,000至80,000元 | 35% | 7,160 |
| 7 | 超过80,000元 | 45% | 15,160 |
💼 经营所得税率表 五级超额累进
| 级数 |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| 税率 | 速算扣除数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不超过30,000元 | 5% | 0 |
| 2 | 超过30,000至90,000元 | 10% | 1,500 |
| 3 | 超过90,000至300,000元 | 20% | 10,500 |
| 4 | 超过300,000至500,000元 | 30% | 40,500 |
| 5 | 超过500,000元 | 35% | 65,500 |
适用: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等
🛠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表 三级
| 级数 | 每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| 预扣率 | 速算扣除数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不超过20,000元 | 20% | 0 |
| 2 | 超过20,000至50,000元 | 30% | 2,000 |
| 3 | 超过50,000元 | 40% | 7,000 |
每次收入≤4000减800;>4000减20%。年度汇算并入综合所得。
🎯 全年一次性奖金(年终奖)
单独计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
📐 计算步骤:
① 奖金收入 ÷ 12 = 月均额
② 用月均额查"月度税率表"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
③ 应纳税额 = 全年一次性奖金 × 适用税率 − 速算扣除数
② 用月均额查"月度税率表"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
③ 应纳税额 = 全年一次性奖金 × 适用税率 − 速算扣除数
💡 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,两种方式可择优选择
📄 依据: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
📋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(当前)
| 扣除项目 | 标准 |
|---|---|
| 子女教育 | 2,000元/月/子女 |
|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| 2,000元/月/子女 |
| 继续教育(学历) | 400元/月(≤48个月) |
| 继续教育(职业资格) | 3,600元/年(取得证书当年) |
| 住房贷款利息 | 1,000元/月(≤240个月) |
| 住房租金 | 800/1,100/1,500元/月(按城市) |
| 赡养老人 | 3,000元/月(独生)/ ≤1,500元/月(非独) |
| 大病医疗 | 自付超15,000元部分,限额80,000元/年 |
| 个人养老金 | 上限12,000元/年(2024年起) |
Q1: 您在中国大陆是否有户籍、家庭关系或习惯性居住地?(即"有住所")
注:"有住所"指因户籍、家庭、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,非仅指拥有房产。
📊 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/非居民判定流程图
▸ 判定起点: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?
✅ 有住所
→ 居民个人
全球所得均需在中国申报纳税
→ 居民个人
全球所得均需在中国申报纳税
❌ 无住所
↓ 继续判定 ↓
↓ 继续判定 ↓
▸ 居住天数判定
不满90天
→ 非居民个人
仅境内所得纳税
境外支付部分免税
→ 非居民个人
仅境内所得纳税
境外支付部分免税
90-182天
→ 非居民个人
境内所得全额纳税
无境外所得纳税义务
→ 非居民个人
境内所得全额纳税
无境外所得纳税义务
满183天
→ 居民个人
↓ 是否连续满6年?
→ 居民个人
↓ 是否连续满6年?
▸ 六年规则
未满6年
→ 全球所得申报
但境外所得可备案免税
→ 全球所得申报
但境外所得可备案免税
已满6年
→ 全球所得全面纳税
境外所得不再免税
→ 全球所得全面纳税
境外所得不再免税
参考法规: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1条;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、第35号
双重税收居民冲突时适用中国与对方国家税收协定中的"加比规则"(Tie-Breaker Rule)
双重税收居民冲突时适用中国与对方国家税收协定中的"加比规则"(Tie-Breaker Rule)
| 身份类型 | 判定标准 | 纳税义务 | 个税汇算 |
|---|---|---|---|
| 中国大陆居民个人 |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; ②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| 境内+境外所得 | 需办理年度汇算,可享专项附加扣除 |
| 中国大陆非居民个人 | ①无住所且不居住; ②无住所且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| 仅境内所得 | 无需汇算,仅可享外籍八项免税补贴 |
| ⚠ 六年规则 | 无住所个人连续六年每年满183天且无单次离境超30天,第7年起全球所得纳税 | 全球所得 | 单次离境超30天可"破六"重置 |
| 香港税收居民 | ①通常居住于香港; ②或在课税年度内停留≥180天; ③或课税年度内停留≥60天+连续2年 | 仅香港来源所得(地域来源原则) | 无需申报全球所得,无资本利得税 |
| 新加坡税收居民 | ①常住新加坡的新加坡公民/PR; ②课税年度内在新加坡≥183天的外国人 | 新加坡来源+汇入的境外所得 | 累进税率0%-24%,无资本利得税 |
🔗 个税官方链接
| 机构 / 政策 | 网址 |
|---|---|
| 国家税务总局 | www.chinatax.gov.cn |
|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(网页版) | etax.chinatax.gov.cn |
| 个人所得税APP下载 | etax.chinatax.gov.cn/download.html |
|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|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政策延续 |
| 个税法实施条例(国务院令第707号) |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|
| 无住所个人个税政策(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35号) | 税收居民与非居民判定细则 |
🔍
⚖️ 劳动法律法规速查 点击展开明细 ↕
| 假期类型 | 北京 | 上海 | 深圳(广东省) | 法律依据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年假(带薪) | 1-10年:5天 10-20年:10天 ≥20年:15天 |
同北京 | 同北京 | 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3条 |
| 婚假 | 10天 | 10天 | 3天 | 各地人口与计生条例 |
| 产假 | 158天 (98+60奖励) |
158天 (98+60奖励) |
178天 (98+80奖励) |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 各地人口与计生条例 |
| 难产 | +15天 | +15天 | +30天 | 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 |
| 多胞胎 | 每多1个+15天 | 同北京 | 同北京 | 同上 |
| 陪产假 | 15天 | 10天 | 15天 | 各地人口与计生条例 |
| 育儿假 | 5天/年 (子女3岁前) |
5天/年 (子女3岁前) |
10天/年 (子女3岁前) |
各地人口与计生条例 |
| 医疗期 | 实际工作年限<10年:本单位<5年→3个月,≥5年→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≥10年:本单位<5年→6个月,5-10年→9个月,10-15年→12个月,15-20年→18个月,≥20年→24个月 |
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第3条 | ||
| 丧假 | 1-3天(直系亲属: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,路途另计 | 劳人薪[1980]29号 | ||
| 工伤假(停工留薪期) | 一般不超过12个月,伤情严重可延长至24个月,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| 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33条 | ||
🏥 医疗期政策(患病 / 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)
医疗期定义: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、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。
医疗期天数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:医疗期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,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,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,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,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,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。
医疗期天数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:医疗期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,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,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,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,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,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。
📅 医疗期期限(按实际工作年限 + 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)
| 实际工作年限 | 本单位工作年限 | 医疗期 | 累计病休计算周期 |
|---|---|---|---|
| <10年 | <5年 | 3个月 | 6个月内累计 |
| ≥5年 | 6个月 | 12个月内累计 | |
| ≥10年 | <5年 | 6个月 | 12个月内累计 |
| 5-10年 | 9个月 | 15个月内累计 | |
| 10-15年 | 12个月 | 18个月内累计 | |
| 15-20年 | 18个月 | 24个月内累计 | |
| ≥20年 | 24个月 | 30个月内累计 | |
| 特殊疾病(癌症、精神病、瘫痪等) | 可适当延长医疗期,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| — | |
💰 医疗期 / 病假工资折算规则(三地对比)
| 地区 | 支付规则 | 下限 / 封顶 | 法律依据 |
|---|---|---|---|
| 北京 | 病休期间按劳动合同/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(可约定计算方式) | 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% | 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》第21条 |
| 上海 | 按连续工龄分档: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60%;满2年不满4年70%;满4年不满6年80%;满6年不满8年90%;满8年及以上100% (医疗期超6个月发"疾病救济费":连续工龄不满1年按40%、满1年不满3年按50%、满3年及以上按60%) |
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% | 《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…的通知》(沪劳保发〔1995〕83号) |
| 深圳 | 医疗期内按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60% 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| 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% | 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23条 |
⚠ 说明:①病假工资由三地各自规定,北京以"约定为主、法定下限80%";上海按工龄分档(60%-100%)后取下限80%;深圳为"正常工资的60%"且不低于最低工资80%。②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会动态调整,实际执行以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最新标准为准。③医疗期与病假工资标准为劳动法强制底线,单位不得通过规章制度任意压低。
🔗 参考法规原文链接
💰 经济补偿金 / 赔偿金速查
| 类型 | 适用情形 | 计算公式 |
|---|---|---|
| N(经济补偿) | 协商一致解除、合同期满不续签(用人单位原因)、经济性裁员、企业被吊销/责令关闭等 | 工作年限 × 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(6个月以上按1年计,不满6个月按0.5年计) |
| N+1(+代通知金) | ①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; ②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; ③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 |
N + 1个月工资 (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,额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) |
| 2N(赔偿金) |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| 经济补偿标准(N) × 2 |
⚠ 重要澄清:
"2N+1"在法律上不存在!"2N"是违法解除赔偿,"N+1"是特定情形下合法解除补偿+代通知金,二者不可叠加。
封顶规则: 月工资超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,按3倍封顶计算,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。
社平工资3倍(当前): 北京36,348元 | 上海37,731元 | 深圳48,471元
"2N+1"在法律上不存在!"2N"是违法解除赔偿,"N+1"是特定情形下合法解除补偿+代通知金,二者不可叠加。
封顶规则: 月工资超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,按3倍封顶计算,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。
社平工资3倍(当前): 北京36,348元 | 上海37,731元 | 深圳48,471元
📜 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款
| 条款 | 内容要点 | 法条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试用期上限 | 合同期3月-1年:≤1个月;1-3年:≤2个月;3年以上/无固定:≤6个月。试用期工资≥合同约定80%且≥最低工资 |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19-20条 |
| 未签书面合同 | 用工超1个月不满1年未签合同的,应支付双倍工资(最长11个月);满1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|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82条、第14条 |
| 加班工资倍数 | 工作日延时:1.5倍;休息日(不补休):2倍;法定节假日:3倍 | 《劳动法》第44条 |
| 竞业限制 | 适用高级管理人员、高级技术人员等,限制期≤2年,补偿标准≥合同终止前12月平均工资30%且≥最低工资 |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3-24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(一)第36条 |
| 无固定期限合同 | ①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;②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后续订;③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不足10年 |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14条 |
| 裁员条件与程序 | 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→听取意见→报告劳动行政部门。优先留用:较长合同/无固定合同/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|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1条 |
| 未休年假补偿 | 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按日工资的300%支付(含正常工资,即单位额外支付200%)。 日工资 = 本人月工资 ÷ 21.75;补偿总额 = 日工资 × 未休天数 × 300% − 已支付的正常工资(即日工资 × 未休天数) 实务公式:额外补偿 = 本人月工资 ÷ 21.75 × 未休天数 × 200% | 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5条 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10-11条 |
🔗 劳动法规官方链接
| 法规 / 机构 | 网址 |
|---|---|
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 |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— 劳动法全文 |
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 |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— 劳动合同法全文 |
| 人社部官网 | www.mohrss.gov.cn(官网首页) |
| 北京市人社局 | rsj.beijing.gov.cn(官网首页) |
| 上海市人社局 | rsj.sh.gov.cn(官网首页) |
| 深圳市人社局 | hrss.sz.gov.cn(官网首页) |
💱 实时汇率查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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